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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

说到中共历史上最大的悲剧性人物,一为陈独秀,二位刘少奇。作为中共的开山鼻祖,陈独秀最后被开除出中共,而作为毛泽东思想的发明人,刘少奇最后被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暴民残害致死,这种荒谬,印证了那句有关革命的最著名论断,革命最先牺牲掉的,往往是自己的孩子。

说到刘少奇,很多人会想到他与宪法的故事。

刘少奇的宪法故事最著名的是1967年8月5日,在中南海院内经受了坐喷气式飞机的残酷批斗之后,刘少奇手拿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抗议道:“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,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!”

一般人都知道这个故事,而另外一个刘少奇与宪法的故事,却并不为人所知。

1955年1月间,张鼎丞(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)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后,刘少奇作了许多指示,他说:“在宪法颁布以后,我们必须加强法制,要善于利用法制,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。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,而是用来约束敌人,打击和消灭敌人的。”

1955年7月间,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:“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,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。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,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。”

所谓法律是保护每个人权利的另一面,则是法律也要限制每个人的权力。当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时候,每个人即使当下如何风光、大权在握的人,都有可能成为权力的受害者。始作俑者其无后乎,从刘少奇与宪法的两个故事上,我们可以看到:刘少奇的遭遇即使如何悲惨,都是自作自受。当他准备践踏法律的时候,就应该去承受那些践踏法律的后来者对于他的践踏。这个时候的刘少奇一定是无限懊悔的,但是,悔之晚矣。相信,包括彭德怀、邓小平、林彪、四人帮、周永康们,都有过这样的悔之晚矣的懊悔!

昨天深夜,写了这样一条微博:

“以立法的方式而非反腐运动,才是中共最后的机会和救赎。历史能够留给中共的时间和机会,已经不多了。中共应该比谁都明白:未来能够保护他们的,只有法律了。当然,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,也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。”

用这样的微博做我这篇文章的结尾。言简意赅、一针见血是我的强项,希望衮衮诸君不要视而不见,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,要知道,中国人的江湖宿命是:出来混,早晚是要还的。到了早知如此,何必当初,悔之晚矣的时刻,那也就只能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,后人哀之而不鉴之,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。”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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