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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迫入党也算“成员”?

三退问答 / 移民常见问题

美国移民与国籍法 (INA) §212(a)(3)(D)(ii))规定:“如果该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向领事官员证明(或在申请入境时向司法部长证明)其成员身份或隶属关系是或曾经是非自愿的,或者仅仅是在未满 16 周岁时,根据法律规定,或者为了获得就业、口粮或其他生活必需品,并且对于此类目的而言是必要的。 ”,这就是非自愿成员资格的例外情况。

我们看下面的情景假设:

张某在中国某国有企业工作期间,被单位统一要求填写“入党申请表”,否则无法转正。张某为了保住工作,被动填写材料并被登记为中共党员,但从未参加任何党内活动,也未缴纳党费。后来他离开该单位,并移民美国。 问题:张某是否可以主张“非自愿成员资格”的例外?请说明理由。

考察重点:

• 是否存在“实质性强迫”(如工作、生活受到明显影响)。本假设情景中,单位统一要求填写“入党申请表”,否则无法转正。张某为了保住工作,被动填写材料并被登记为中共党员,这就属于“被迫加入”而非主动选择。

• 是否参与过实际活动(有助于判断真实性)。本假设情景中,张某从未参加任何党内活动,也未缴纳党费,这样就证明了其入党不是主动的,是被动的。其实,大家都知道,在中共严控下的中国社会,无论是自动地还是被动地参加了中共组织的成员都得参加组织活动,一旦不参加组织活动,会被视为政治不忠,会受岐视。所以,提供从未参加任何党内活动,也未缴纳党费,很容易被解读为虚假证词。这 种情况下,最好能够证明已经和中共明确切割了,主动提交全球退党服务中心颁发的【退党证明】,就会有帮助获得豁免。总结一下:大多数普通的中国人,加入中共的党、团、队,并不是为了什么政治理念或政治抱负,是迫于生存,才不得不加入的。因此,在涉及党员身份核查的时候,解释清楚“被迫”与“不自愿”的理由,再主动提交【退党证明】,是有机会获得豁免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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